【原创】文/汐溟
受让剧本版权后如果无法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影片或电视剧无法合法拍摄。受让方获得剧本版权后却无法有效使用,对其受让目的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无法备案是否会导致受让方受让剧本版权的目的丧失?受让方能否据此解约?
甲与乙签订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创编的电视连续剧剧本著作权转让给乙;如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完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甲有权无偿收回授权著作权。签约后,乙以涉案剧本在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使其现在无法通过拍摄立项,导致涉案剧本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该案中,法院未支持乙的解除请求,理由是乙未举证其曾提出过拍摄立项申请且未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或者不予受理,也未举证涉案剧本转让前已被有关部门明确不予拍摄立项而甲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本文讨论,如果乙能够举证前述事实,涉案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涉案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取决于如何认定合同目的,即受让方受让剧本的目的。甲乙之间成立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乙的合同目的是受让剧本著作权。受让剧本著作权之后如何使用,是否为合同目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而论。该案中,合同中约定如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完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甲有权无偿收回授权著作权,说明在三年内将剧本拍摄完成是甲乙双方共同的目的,乙受让甲剧本著作权的目的是行使其著作权,将其拍摄成影视作品。基于该合同目的,如果因为剧本自身问题导致无法拍摄,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确实能产生阻碍影响,合同有被解除的可能。
但是,能否解除取决于该问题对合同目的是否产生实际性阻碍,以及能否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剧本确实有质量问题,但修改后可以立项,则乙仍能实现立项的目的,乙无权解除合同但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减少转让费或者修改剧本的费用由甲承担等。故而,该问题的考察主要取决于主管部门对剧本出具审核不予通过的意见,如该意见为最终意见,无法通过修改剧本或其他方式补救,则乙确实无法完成立项。
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依法对剧本进行审查,通常不会出具该意见,多数情形下会提出修改要求,如果对剧本作出无法立项的终审意见,说明该剧本违反国家法律,其内容、主题或价值观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转让方创作内容违法剧本存在过错,受让方签订剧本转让合同时即便不知道无法立项的事实,但也了解剧本内容,明知其内容违法仍然购买,也具过错。对于无法立项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本文持保守观点,即便其能够举证前述事实,合同也不该解除。
本文案例改编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三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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