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的韩某为帮朋友出气,在微信群内辱骂同村居民贡某。民警调查后发现,韩某谩骂时间长达5分钟,且语言粗俗、气焰嚣张,虽然是在微信上,但仍给贡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处罚,警方近日对韩某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近年来,微信群在便捷生活、工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治理领域的难题。如有的人在微信群里传播虚假信息、发布仿冒商品等。然而,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群成员是网民,更是公民,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行为,同样可能会承担违法责任,受到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韩某的行为对贡某的人格权造成了极大的侮辱,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是侮辱贡某声誉权的行为。如果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能会要求韩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网络,身处其中,每个网民都应自觉培养责任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杜绝行为失范,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原标题: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辱骂他人同样挨罚)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范蕾蕾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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